動產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要件根據我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規定,動產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以交付為生效,要件而在我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關於交付我們的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了四種交付,他們分別是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佔有改定。
所謂現實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直接至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一種對動產的直接管理利益,現實地移轉與買受人的物權變動。所謂簡易交付,及受讓人已經佔有了該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等方式佔有了動產,在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是視為交付。
所謂佔有改隸及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到人取得間接佔有。
第三,指示交付及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除了能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現實交付。
第四,佔有改定級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這時如果標的物任由出讓人或第三人控制時,受到人則對該物取得了間接佔有。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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