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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下落不明無法按期受領貨物,出賣人可以提存嗎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當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或存在法律規定的其他致使債務人不能交付標的物,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因此,買受人下落不明無法按期受領貨物,出賣人可以提存。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買受人下落不明無法按期受領貨物,出賣人可以提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