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如何處理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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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怎麼處理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税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傳喚後缺席判決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臨時管理人或者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半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債權人去法院起訴債務人的,此時作為原告的一方,首先承擔一個舉證責任,要是無法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那麼最終的判決可能就會對其不利。至於債權人起訴的證據有哪些,上文已經進行了介紹,必要時其實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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