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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條: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五百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什麼情形下,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