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明知無權處分簽署的買賣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買受人明知無權處分簽署的買賣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買受人明知無權處分簽署的買賣合同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意義上有廣狹之別。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無權處分的相關分析
(一)無權處分行為首先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
所謂財產處分權的欠缺,是指行為人在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情況下,而與第三人訂立處分他人財產權利的合同。無處分權(無權處分)主要包括兩種情形:其一是無所有權。以某物為合同標的卻沒有所有權,其權利瑕疵是顯而易見的,如將他人之物出賣,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構成無權處分行為。
其二是處分權受到限制,這是在有所有權但所有權受限制的情況下實施的處分行為。如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對抵押物的處分等。處分財產的權利只能由享有處分權的人行使,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則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即使是對共有財產享有共有權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處分其應有份額,不能擅自處分其他財產。
(二)處分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雖然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欠缺,但經有權人追認,可自始生效的合同。主體資格欠缺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即行為能力的欠缺、代理權的欠缺及財產處分權的欠缺,前兩種情形都是行為人以財產權利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財產處分權的欠缺,無權處分人須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訂合同。無權處分人如以財產權利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則應作為無權代理合同處理。
(三)無權處分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不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如果某種處分行為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而行使的,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如法院查封、拍賣、扣押當事人的財產行為。
買賣合同在生活中的各個方面都是有應用的,如果買方在明知道對方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還簽署勞動合同的,合同不具有相關的法律效力,並且合同中的各項規則也是不生效的,合同視為失效。如果對方具有處分權之後可以重新簽署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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