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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買受人善意取得會受到法律保護嗎?

買賣不破租賃買受人善意取得會受到法律保護嗎?

一、買賣不破租賃買受人善意取得會受到法律保護嗎?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於善意( 合理對價 公示),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應當遵守的,在城鎮房屋租賃合同中同樣如此。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了租賃合同,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是可以的,第三人作為買受人可以買到該房的所有權,但在這個租賃房屋上存在的租賃關係不能消滅,必須承認該租賃關係,不能打破現存的租賃關係。受讓人與承租人產生新的租賃關係,構成債的轉移,承租人向新的出租人交納房租,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買賣不破租賃規則設立的目的,是保護承租人的租賃權。通常認為,在一個租賃關係中,承租人是弱者,因此要給承租人更多的保障,因此,即使出租人把房子賣了,租賃關係仍然存在,買受人不可以破壞這個合同租賃關係。

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這裏規定的規則是:

1、承認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2、規定買賣不破租賃的兩個例外:一是租賃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能對抗抵押權的實現,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可以買到租賃房屋的所有權,並且實際佔有,解除原來的租賃關係。二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也不受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的影響。

3、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訂立時就約定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約束的,即約定只要賣房就解除租賃合同的,那等於約定了一個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然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約束。

二、買賣不破租賃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2、《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起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6、民通意見第119條、承租户以一人名義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該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准許。

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准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責令其搬遷;如果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者騰讓部分房屋。

綜合上面所説的,買賣不破租賃的條款是適用於很寬的,不管買受人是以什麼方式獲得的房產,只要這套房子不會存在有任何的法律糾紛,那麼就不能影響到承租者的利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協商好,避免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