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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單位有高温費的補貼呢?

一到夏季,全國各個地方的温度都非常之高,國家也對於某些單位,發放高温津貼。高温,會給人體造成一定的損害,長期在高温下作業,太陽直曬,沒有及時的補充水分,導致身體的水平衡失調,有可能導致中暑或者休克。那麼的補貼呢?

什麼單位有高温費的補貼呢?

一、在哪些單位工作的人可以領取高温補貼?

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相關部門制定發佈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目前國家沒有統一的防暑降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實際情況制定發放標準,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温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温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温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温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温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露天作業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露天作業。

4、高温津貼的具體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其他相關高温天氣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如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列入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温津貼的範圍從以前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温度達33℃以上的人羣擴大至所有勞動者;發放的時間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也就是説,每年6—10月,就算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温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温度低於33℃,這期間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貼。而高温天氣下,工作場所温度高於33℃的室外作業和高温作業人員則可拿150元/月。

二、高温補貼的其他內容

在傳統觀念裏,高温津貼只是一種單位福利,而福利的好壞由單位性質、經濟效益、領導價值取向等因素決定。再加上單位與職工之間地位不對稱,除非單位主動發放,職工一般不敢找單位要高温津貼,也不敢對高温津貼標準提出異議。正由於以福利形式來體現,高温補貼沒有成為員工的權利,也沒有引起政府部門足夠的重視。

連日高温,又到發放高温津貼的時候。按照規定,高温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列支。室外作業和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廣東省勞保廳有關負責人表示,高温津貼屬於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企業每年都應按時足額發放。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屬於剋扣拖欠工資,勞動者可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投訴。(6月24日《信息時報》)

高温會給人的身體造成傷害,甚至帶來生命危險。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事實上,包括廣東在內的好多地方都出台了保護勞動者高温權利,發放高温津貼的規定。這體現了對勞動者高温權利的重視,值得肯定。但是這些好政策能否執行到位呢?

近年來,勞動者的高温津貼執行情況並不理想。有調查顯示,大多數機關與大型企事業單位為員工發放了高温津貼,但一些中小型私企沒有發放高温津貼。高温津貼差距很大,每月從80元到上千元不等。在空調房辦公的機關人員與白領階層等受高温傷害較少的羣體,可享受優厚高温補貼;而受高温傷害較大的勞動羣體,獲得的補貼反而很少或根本沒有。

早在2007年7月,衞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就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單位在高温天氣期間,適當調整夏季高温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温時段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但是由於缺乏相應的處罰機制,通知精神並沒有得到切實執行。

到底該如何幫助勞動者獲得應有的高温津貼待遇呢?我認為,這不能寄希望於用人單位的道德自覺(在金融危機大環境下尤其如此)。幾個政府部門高温時節發一個通知,弄一個規定,也未必就能幫助勞動者兑現高温津貼權利。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還有賴於高温立法,但是立法需要一個過程,而高温作業的危害是時刻存在的,地方政府不能坐等立法。面對滾滾襲來的熱浪,政府應該思考:制度給了勞動者向高温説“不”的底氣沒有?切實保護勞動者的高温津貼權利,政府應該有所作為,而且刻不容緩。在強制性法律沒有出台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發通知,限制高温作業,規定地方高温津貼標準,或許不能從根本上維護勞動者的高温權利,但是表明了一種態度,給勞動者送上了制度清涼劑,而且可以為下一步國家高温勞動保護立法準備條件,積累經驗。

現在的問題是,既然發了通知,有了制度,就要千方百計落實,而制度的效力來自於政府的執行力。一旦制度生效,相關執法部門就要認真履行職責。一方面主動出擊,到一線查處沒有兑現勞動者高温津貼的用人單位,另一方面要重視輿論監督,認真受理勞動者舉報,做到事事有迴音。如果制度執行缺乏剛性,或者説,有關部門把對高温津貼理解成以通知落實通知,以文件落實文件,保護勞動者的高温權利或許只會成為一張畫餅。

以上就是的補貼的詳細內容,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高温補貼並不是每個單位都有的,應該是那些有在户外作業的單位,能夠得到高温津貼。高温津貼對於員工來説是一種福利,但是福利的好壞取決於單位的性質以及領導的價值取向,津貼一般都是先發放到單位,單位再下發到員工,這樣的模式就導致很多員工是領取不到津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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