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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對企業的影響有哪些,企業破產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一、破產清算對企業的影響

破產清算對企業的影響有哪些?企業破產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破產製度是市場經濟中一項基本制度,它是市場經濟的退出機制,同時也是現代破產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根據現代破產法理論,破產已經不是簡單的破產清算,而是包含了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等拯救豁免制度,使那些陷入債務困境,支付不能的企業能夠恢復正常的運營,能夠重新獲得清償債務的能力。

當今社會的經濟發展日新月異,經濟主體之間的關係日趨複雜,各種風險也隨之增加,稍有不慎企業便容易陷入資不抵債,資金週轉不靈的困境。對於確實缺乏經營能力、競爭力的企業,運用破產清算的程序使之退出市場,符合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律,是有利於整個社會經濟的良性發展的。但對於一些依然具備一定經營能力和競爭優勢的企業,因一時經營失誤導致自身陷入財務困境而資不抵債,仍一成不變地運用破產清算程序使其退出市場,不僅失之公平,而且浪費了寶貴的優質市場資源,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極其不利。因此,破產重整程序應運而生。 破產重整是現代破產製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又城“重組”、“司法康復”,或者“重生”。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對破產重整設立了專門的章節進行規定,可見其重要性。我國的破產重整是指經由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在審判機關的主持和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下,對具有重整原因和經營能力的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係上的清理,以期擺脱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對企業而言,破產重整程序在企業經營發生困難和最終清盤還債之間設計了一個緩衝地帶,給已經破產或者有破產可能的企業一個起死回生的機會。

1、法院一旦依法裁定受理了企業破產重整申請,企業就開始享有了一系列“破產保護”權利,比如所有附利息的借款將停止計算利息,有關企業財產的保全措施將解除,執行程序將中止,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也將中止。並且,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這樣企業就避免陷入到眾多官司纏身的境地,從而能夠騰出人力物力來解決扭轉企業經營局面的問題。

2、自法院裁定受理“破產重整”申請後六個月時間內(又稱為破產保護期,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三個月),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該重整計劃草案既包括債務清償方案,也應包括企業經營方案。只要該方案的實施最終達到債務清償率得以提升的目標,那麼該方案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可能性就比較大。而一旦通過,則將由法院將裁定終止破產重整程序,企業也就實現了“鬆綁”,可以按該計劃恢復企業的日常經營,從而取得挽救企業於危亡的主動權,通過改善經營獲取盈利使企業獲得重生。 最重要的一點,破產重整可以避免企業被宣告破產,進而失去經營資格,可以使企業多年經營積累下來的品牌、技術、人力等等資源免於流失,並繼續憑藉這些資源的優勢為企業創造利潤,使股東獲益。

3、進行破產重整不可避免也會給企業本身帶來負面的影響。企業申請破產重整,表明企業的經營狀況不佳,可能會動搖企業的供應商、業務往來的客户,甚至於員工對企業的信心。此外,企業在消費者中的形象可能會動搖,破產重整後的企業,如何重新贏得消費者的信任是一個現實存在的問題。

總的來講,對於仍然具備經營能力和競爭優勢的企業而言,通過破產重整程序解決一時的財政困境是利大於弊的。避免具備優質資源的企業缺乏可行的挽救機制而無奈退出市場,正是我國法律設立破產重整程序的初衷。誠然,在運用破產重整程序解決企業經營問題的同時,應該儘量避免由此給企業帶來的消極影響,使破產重整程序真正讓企業獲得“新生”。

二、公司破產清算程序

1、股東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2、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4、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5、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6、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綜上所述,對於破產清算對企業的影響這個問題,本站小編的回答是,企業破產清算對於那些陷入資不抵債且不能恢復正常的運營的破產企業來説,破產清算能夠重新獲得清償債務的能力。從另一方面來説,這也可能使得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夠完全受償。但總而言之,破產清算制度對企業的影響更多的還是有利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漳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