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企業破產註銷有哪些規定?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九十一條
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二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 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公司的債務能是歸誰承擔的
律師解答:一般以自身的全部財產對外承擔。律師解析:在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債務一般是由公司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但要是公司股東、高管等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如股東出資不實,股東抽逃資金等其他情況,那麼其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來最大限度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
公司股東職責有哪些?
律師解析:股東職責:1、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2、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
-
分企業和總企業債務怎麼樣承擔責任
律師解答:總公司物理償還可由分公司承擔。律師解析:總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時,分公司可以幫助其進行財產清償。分公司的債務可以由總公司來承擔。因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
-
合同金額可以小於中標金額嗎
不可以,合同金額小於中標金額是不合法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