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他人治安處罰如何減輕處罰?
總的來説,即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毆打他人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傷,即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毆打的行為方式、行為地點和傷情輕重等,應當作為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毆打他人致輕傷以上結果,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關於尋釁滋事罪的規定為,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客體為社會秩序,而本案的客體為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因此不適合定為尋釁滋事罪。
故意對他人進行毆打的,若實際給受害人造成了輕傷或重傷或死亡的損害結果,那麼就可以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而要是過失對他人人身做出了傷害行為,則要求造成的損害達到重傷或死亡,那麼才有可能被認定構成犯罪,不過此時是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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