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申報的條件有哪些
一、破產債權申報的條件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
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6、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7、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9、債務人是委託合同的委託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
二、申報的材料及其程序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户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繫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新舊破產法在債權申報程序上有所差異。原破產法規定,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案件後的一定期限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30 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新破產法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 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 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 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綜上所述,關於破產債權申報的條件,我們主要是要注意,首先是要在一定的期限內進行申報,超過期限的是不允許進行申報的,另外,如果存在未到期的債權的情況,在破產申請受理時開始,未到期的債權就會開始視為到期,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臨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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