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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清算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首先,我們要明確這個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一般時間都會非常長,幾年是常事。只是明確了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以下是根據《公司法》總結的相關規定。

自行清算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自行清算的情況下,清算更多的是公司內部事務的自行處理,因為公司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懂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股份有限公司)能處理好解散狀態下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為了充分尊重他們意思自治的權利,法律法規一般不對自行清算的清算期限進行強行干預,但如清算中存在故意拖延清算等情形,債權人或者股東可以根據本公司解釋第7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即通過自行清算向強制清算的轉化,實現相應權利的保障。

在強制清算的情況下,由於公司自行清算遇到障礙,使得被解散的公司不能很好地組成清算組履行清算事務,為了更好地保護股東、債權人的權益,維護社會經濟效益和秩序,人民法院介入到被解散公司的清算程序中:清算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其清算程序的運行受到人民法院嚴格的監控和管制。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畢,説明清算期限起算於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立之日,一般情況下清算組應當在其成立之日後的6個月內完結清算。

強制清算的清算期限以6個月為一般原則,但遇到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特殊情況具體可以包括:被解散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複雜,一時難以確認;追回公司被侵佔財產、公司財產被追究等的訴訟還未結束,債權債務關係還不確定;公司現有財產較多,評估作價尚需一段時間;清算組主要成員因喪失行為能力需要更換等等。

因此,鑑於各公司的特殊情況不同,清算事務的複雜程度不同,對有特殊情況而影響到清算程序順利進行,使清算組無法在6個月內完成清算的,允許清算組提出延長清算期限的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確定。對延長期限的多少,司法解釋未作出限制性規定,同樣將決定權交由審理清算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靈活確定。

公司在破產時要進行破產清算這個環節,這個環節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破產清算有時需要的時間很長,可能是按月計算也有可能按年計算的。對此,我國有相關的規定進行限制,那麼企業清算期限也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以及公司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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