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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股東知情權的規定是什麼?

股東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説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閲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閲,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説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法院法院院長要求公司提供查閲。

民法典股東知情權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中關於股東知情權的行使方式規定較為簡略,僅僅規定了查閲、複製兩種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又增加了“摘抄”的行使方式。

《民法典》明確規定知情權的行使主體是股東,股東委託的其他人不是股東,無權行使知情權。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徵求意見稿》第十五條擬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應當判決在確定的時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與公司協商確定的其他地點,由公司提供有關文件材料供股東查閲或者複製。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查閲、複製公司文件材料。”可以説特別明確了股東聘請第三方機構代為行使查閲權的權利。

公司股東的知情權在更大程度上獲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認,修訂前後的公司法在股東知情權問題上的變化主要是:

(一)財務會計報告查閲權

現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東人數較多,絕大多數並不直接管理公司,而通過查閲財務會計報告能便捷而快速地瞭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實現對公司的間接控制(實際上是對高管人員的控制)。

(二)賬簿查閲權

股東對公司的會計賬薄、會計書類和有關記錄進行閲覽的權利。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並未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賬簿查閲權予以規定。但是我國公司法第98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閲公司債券存根。

(三)公司決議查閲權

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是公司決策、管理和執行、監督的組織機構,股東可以通過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來了解公司的日常運營情況,監督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行為。新公司法對此進行了補充和完善:規定股東有權查閲“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

(四)詢問權

當股東出於正當目的想了解上述文件中沒有説明的問題時,股東應當有權就相關的問題向董事及相關經營人員進行詢問。

作為股東對於公司的成立是有一定幫助的,也為公司的發展提供了資金,所以可以瞭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未來的發展規劃,對於股東知情權,股東是有權查閲和了解公司章程,瞭解公司會議記錄等相關情況,這也是為了保障公司能夠有更好的發展,此時我們也是要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