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屆清償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債務屆清償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債務屆清償期限的規定是:對於債務關係,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歸還日期,可以隨時要求歸還,自雙方約定的還款日期或偳還之日起兩年內如果沒有追討過,則法院不再支持,但在這期間每追討一次,兩年的時效期間就重新起算。債務清償是指債務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債務以解除債權債務關係的行為,債務清償是企業負債經營過程的重要環節,是實現企業連續負債經營的前提。
二、債務屆清償期限的原則是什麼
債務清償是企業債務運動即借債一用債一還債中的必然現象和重要環節。企業要開展好負債經營活動,必須摒棄我國企業之間不正常的債務拖欠現象,遵循在債務清償中應當遵循的一些原則。
(1)實際履行原則,也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債權人、債務人必須嚴格依約規定的標的完成各自應履行的義務。在合約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標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證相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有序開展。當然,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實際履行時,也可酌情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則,也稱適當履行原則。債務人必須依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來履行債務,而不得隨意提前、遲延或更改履約方式。這樣,可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3)協作履行原則。債權債務當事人雙方要團結協作、互相幫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應盡的責任,保證合約的履行。
(4)強制履行原則。債務人對到期債務不償還,而又不屬於例外責任的,執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直至其破產清算。這樣可促使企業強化經營管理,增強法制意識,有效地避免“債多不愁”的不正常現象。
(5)履行的效益原則。指債務人在法律規定及債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可合理選擇償債期限與方式,做到於人於已有利或於人無損、於已有利。
債務人對於債務的追討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限制的,這個期限一般是兩年,如果超過兩年還沒有追討債務的,視為當事人自願放棄,法院將有權不受理過了追訴期的案件。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了償還期限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執行的按照違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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