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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執行人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1、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執行6個月未果的,可以要求上級法院執行,情況,可以申請上級法院執行

被申請執行人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2、在法律操作上,還有一個辦法,就是找外地的法院給執行這個案件,具體操作手段可以是債權轉移,也可以是執行到期債權等方式,一般外地法院不會受當地權勢干擾的。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八條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準交納:

(一)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

(二)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最低不少於五百元。

當然還有一些其他訴訟費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實際支出的應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主要包括:

(1)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翻譯費;

(2)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助費;

(3)人民

民事案件在經過法院審判後,當事人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判決的內容執行,不然的話對方是可以申請進行強制執行的,此時我們是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標籤:期限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