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自行清算的條件是什麼?
一、企業自行清算的條件是什麼?
公司清算的條件: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一般來説,公司解散應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但並非所有的公司解散都要進行清算。因公司合併或分立導;致公司解散的,就不應進行清算。因為公司合併或分立雖然導致公司的解散,但解散公司的權利義務關係被新成立的公司承擔,這與其他情況下解散後無人承擔其權利義務有區別。
公司合併或分立導致公司解散的,只引起合併公司或分立公司相互間就資產、負債等達成協議的問題。公司因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以及因股東會決議解散的,公司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是公司解散事由出現後依法成立的,接管解散公司、負責解散公司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分配等事務的專門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其具體組成人員由股東會決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股東大會可以確定董事、股東等為清算人,組成清算組。
如果公司在上述解散原因出現後15日內不成立清算組的,公司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這裏所指的有關人員包括公司的董事、股東、上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公司的債權人依法提出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的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債權人的申請,並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解散時,應對其債權人清償債務。
二、公司強制清算的情況
公司清算是基於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下發生的。公司終止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種是公司的破產,即公司基於宣告破產而終止。這兩種情況下都會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組織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強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無法啟動時,通過公權力的介入而開始的一種解散清算。現行法律規定,主要指通過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開始清算。
(一)提請強制清算的主體:債權人和公司股東;
(二)強制清算啟動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和股東利益的。
綜上所述,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時,為終結現存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係,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係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係,從而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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