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規定是什麼?
一、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規定是什麼?
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規定是清算組成員可以從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入選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選取。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清算組成員的,可以聘請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代理人從事相關清算事務,代理費用由聘請人自行負擔。為保證強制清算的順利進行,除由上述社會中介機構獨立組成清算組以外,其他清算組成員的人數應當為3人以上的單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清算組的組成規定是什麼?
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入選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選取。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清算組成員的,可以聘請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代理人從事相關清算事務,代理費用由聘請人自行負擔。為保證強制清算的順利進行,除由上述社會中介機構獨立組成清算組以外,其他清算組成員的人數應當為3人以上的單數。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公司面臨着經營,確實是存在着解散的事由的話,那麼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的15天之內,就需要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來進行清算,當然得如果説相關的人員一直不清算的話,那麼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的指定清算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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