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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股東或隱名股東的要件是什麼?

一、作為股東或隱名股東的要件是什麼?

作為股東或隱名股東的要件是什麼?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

隱名投資是指投資人實際認購了出資,但是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票(僅指記名股票)、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等卻顯示他人為股東的一種投資方式,在這種投資方式中,實際出資並享有投資收益的人被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投資人”或者“隱名股東”,而被投資公司對外公示的投資者則可稱為“顯名股東”。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同:集中體現在股東資格的認定上,行使權利的便利上。

根據《公司法》、《公司法解釋三》等法律規定,隱名股東要確認公司股權的,一般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隱名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經實際出資或認繳出資。

公司股權的確認,不能簡單機械地適用股東名冊、工商登記資料等,要充分考慮實際出資人的權益,一般來説,誰實際出資,誰就擁有最終的股權。

2、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出資。

《公司法解釋三》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換句話説,其他股東明知隱名股東存在的,也就是默認同意隱名股東持有股權,故應該認定隱名股東持有股權。

3、公司一直認可其以實際股東的身份行使權利的。這是不少隱名股東確認股權的實質性條件,值得注意。

4、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當然了,對隱名股東而言,只要已經實際出資的都可以向公司要求確認股權,只要經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在原顯名股東同意及協助下,就可以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成為顯名股東了。

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且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均記載為他人的實際出資人。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

一般來説,隱名股東就是針對於在一定的情況下沒有對外進行公開的相關股東,但是公司內部是知道該股東是擁有公司自己的相關投資,甚至於其他股東都不知道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同樣享有一樣的權利。但是不違反法律之下,才能夠作為相關的隱名股東,如果法律有要求要出示相關身份那麼就必須出示。

標籤:股東 要件 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