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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股東和隱性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一、名義股東和隱性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名義股東和隱性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我國的《公司法解釋三》使用的是"實際出資人"的稱呼,與其相對應的概念是"名義股東"或"顯名股東"。隱名股東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中記載的出資人或股東是別人的姓名。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的協議的效力僅針對簽約雙方,不對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名義股東依照形式主義原則對公司外第三人承擔責任。

由於形式要件的缺失,實際出資人雖然符合成為股東的實質要件,但其並不能當然獲得法律認可的股東地位,即使實際出資人不是法律規定的受到限制的主體。其與公司形式上沒有任何關係,相互之間既不享有權利也不承擔義務。這是由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股份公司的公眾性決定的,實際出資人要為自己的選擇付出代價。

二、股東的分類有哪些類型?

1、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2、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3、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以獲得股東資格時間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為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為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並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並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綜上所述,有限責任公司裏面會有多名股東,有的股東並不是實際出資人,而是代他人持股,這種名義股東的出現是有特殊原因的。從本質上看,名義股東和隱性股東是一樣的,並沒有區別,只是概念不同而已。作為名義股東,也享受和正常股東一樣的權利。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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