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怎麼變為顯明股東?
一、隱名股東怎麼變為顯明股東?
當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名義股東出面行使股權,實際出資人享受股權收益時,該合同即為代持股合同。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實際出資人的投資權益應當依雙方合同明確約定而得到保護。
但如果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辦理股東變更、記載於股東名冊等,實際出資人將從公司外部進入公司內部,為保障公司的人合性特點,法律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出資證明書等是認定股東資格重要的形式證據。隱名投資雖未被法律完全禁止,但隱藏着較大的法律風險,法律對實際投資人顯名化要求嚴格,建議採用顯名登記的方式與他人共同設立公司或者在隱名投資中對代持股合同嚴格審查,充分保障自己的正當權益。
二、隱名股東的基本特徵包括哪些?
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為而產生。
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為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並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
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而產生。
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隱名股東問題所涉及的實質是一種合同,二是隱名股東涉及的直接當事人為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3、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隱名股東負出資義務,顯名股東負營業及分派利益的義務,雙方互負有義務,且互為對價,任何一方都不能無償從他方取得利益,故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4、隱名股東合同為諾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隱名股東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並不以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為成立要件,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則為合同的實際履行,故為諾成合同。對隱名股東合同,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以某種特定形式成立,故為不要式合同。
綜上所述,在一些公司裏面,有些人是隱名股東,其持股通過和名義股東簽訂代持協議方式體現。如果想變為顯名股東,則需要去辦理股東變更,準備好材料向公司提出,經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下面就可以去工商部門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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