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請求顯名股東收購股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隱名股東請求顯名股東收購股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2、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對該出資並無購買意圖;
3、公司股東會對轉讓事項有關的信息作出同意的決議。
只有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實現股權的對外轉讓,不滿足任何一條都不能實現轉讓股權。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二、隱名股東的風險
1、顯名股東拒不轉交投資收益。
一般隱名股東投資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投資收益,而在代持股協議中也會約定有關轉交投資收益的內容。如果這種投資收益對顯名股東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誘惑,有可能促使顯名股東違反協議約定,拒不轉交。
2、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擅自處分股權。
顯名股東作為該公司法律文件實際記載的股權所有人,對外可以行使一切有關該部分股權的權利。對內來説,顯名股東應當是受制於隱名股東的,其一切法律行為應當向隱名股東彙報並在作出重大處分決定時必須事先獲得隱名股東的同意。但對外來説,別人並不知曉該部分股權的真實所有,只依據公示的法律文件來認定。因此,當顯名股東為謀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轉讓、質押這部分股權時,實際出資人的利益會很難得到保障。
3、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濫用股東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的權利有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這些權利都在極大程度上賦予了股東對公司控制,如果顯名股東有意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在未經得隱名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濫用這些權利,對隱名股東帶來的損失也是極大的。
本來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的合作模式是,顯名股東只是掛名而已,並不具有真正的股東身份權,但公司的其他股東都是知道隱名股東的存在的,所以即便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同意了股權收購這回事,也不能不經其他股東的同意就開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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