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關聯交易的內容有什麼?
我們現在生活的社會當中公司是非常多的,基本上每一個地區都會有一些公司存在。公司方面算是一個比較新比較近代的東西,我們很多人也和公司有着相關的聯繫。我們國家對於公司也頒佈了公司法。那麼新公司法關聯交易方面的內容是什麼?
關聯交易的形式、界定的主要內容
關聯方主要包括:
①控股股東;
②其他股東;
③控股股東及其股東控制或參股的企業;
④對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有實質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
⑤發行人參與的合營企業;
⑥發行人參與的聯營企業;
⑦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與上述關係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業;
⑧其他對發行人有實質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
關聯關係主要是指在財務和經營決策中,有能力對發行人直接或間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方式或途徑,主要包括關聯方與發行人之間存在的股權關係、人事關係、管理關係及商業利益關係。發行人董事會應對上述關聯關係的實質進行判斷,而不僅僅是基於與關聯方的法律聯繫形式,應指出關聯方對發行人進行控制或影響的具體方式、途徑及程度。
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a購銷商品;
b買賣有形或無形資產;
c兼併或合併法人;
d出讓與受讓股權;
e提供或接受勞務;
f代理;
g租賃;
h各種採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進行的委託經營等;
i提供資金或資源;
j協議或非協議許可;
k擔保;
l合作研究與開發或技術項目的轉轉移;
m向關聯方人士支付報酬;
n合作投資設立企業;
o合作開發項目;
p其他對發行人有影響的重大交易。
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個亮點,是首次對公司關聯交易進行規制。關聯交易一般是指具有關聯關係的主體(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新公司法第21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這一強制性規定,體現了法律對關聯交易的基本態度,即對不公正關聯交易給予禁止。新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如此規定,是在充分衡量關聯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與危害性後,特別是在中國當前不公正關聯交易日漸增多的社情況下,做出的一種切合實際的制度選擇。
對於新公司法關聯交易方面的規定其實我們國家在很早之前就已經頒佈,而且現在對於關聯交易方面也是有着不同階段的更新的。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是一定要注意的,因為這個問題一般情況都是有很多的情況的,對於不同的情況也有不同的規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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