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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的關聯方是什麼?

公司之間會有關聯交易發生,一般在公司剛剛成立時對其比較有利。指的是雙方公司有投資等關係且進行合作和交易,是一種帶從屬性值的關係。可能會被在職的親屬影響,出現不正當的交易,讓處於被動地位的一方利益受到損害。新公司法中的關聯方對此作了規定,來看下法律中關聯的定義和規定:

新公司法中的關聯方是什麼?

一、新公司法中的關聯方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關於關聯關係   

該企業的母公司、子公司、聯營者、合營者、聯營企業、合營企業與該企業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 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母公司關鍵管理人員(應該也包括控制人)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 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注意不包含母公司關鍵管理人員)

(一)概念

聯營企業-合營企業vs聯營者-合營者 比如A企業持有B企業20%股份,具有重大影響,則A叫聯營者,B叫聯營企業。 聯營與重大影響相關,一般股權比例在20%(含)-50%(不含);合營與共同控制相關,兩個股東各50%就是合營; 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關鍵管理人員,是指董監高。 受同一方重大影響的,36號準則中説是關聯方,但是注會教材中明確説不是關聯方,似乎是有其他解釋、指南的規定。

(二)不構成關聯關係的情形

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以及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係的單個客户、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和代理商之間,不構成關聯方關係。 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之間,通常不構成關聯方關係。(聯營者之間就更不構成了) 受同一方重大影響的企業之間不構成關聯方。 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係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關係。

某公司的子母公司、聯營企業等都屬於關聯關係。若股東為合營關係,互相會有重大影響,子母公司內部有親屬關係的,也會造成影響。日常往來的公共事業單位、政府機構不會成為關聯方。若有法律法規問題,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標籤:關聯方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