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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分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冒用他人分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冒用他人分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刑事責任是什麼?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

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三、合同詐騙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必須數額較大的。所謂數額較大,根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綜上所述,冒用分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情節嚴重的,涉嫌金額較大的,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犯罪。對於這種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判刑分為三個檔次,情節一般的,判處三年以下並處罰金。如果合同詐騙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犯罪分子最高可判處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