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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後果

一、冒用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後果

冒用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後果

冒用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已經構成無權代理,嚴重者還可能觸犯《刑法》遭到刑責。

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中國《民法典》將無權代理概括為三種表現:未經授權的“代理”。民事主體未經他人授權,也沒有法律的規定或國家主管機關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義所為的行為;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代理權基於被代理人的撤銷、有效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已完成或附解除條件之代理中在因條件成就而消滅後,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超越代理權限的“代理”,則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屬於無權代理。

對狹義無權代理及其法律後果的規定,見於《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71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依此規定,就狹義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為訂立合同行為而言,該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處於未定狀態,其民事責任的承擔取決於被代理人是否對無權代理行為予以追認。如果被代理人追認,則該無權代理轉變為有權代理,所訂合同對被代理人產生拘束力,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認,則所訂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其民事責任,自應由無權代理人承擔。可見,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的法律後果,就其效力而言,為效力待定合同;就其民事責任的承擔而言,則取決於合同效力狀態的確定。

三、《刑法》的相關規定

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這些都是冒用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後果,如果沒有構成經濟犯罪的話,犯罪嫌疑人只需要揹負民事責任,一旦涉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或者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產的,輕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則會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