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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效力

法律2.91W
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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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我國《合同法》並未直接規定借用他人名義簽署合同的效力問題,但是從法理上來看,如果有關合同的實質權利義務承受人認可並接受有關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則支持該合同的有效性更有助於有關糾紛的解決。

從代理關係角度看,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由此可知,如果名義借款人知悉實際借款人用其名義向銀行借款且不反對,則存在其“默認”的問題。我國《合同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我國法律規範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冒充他人的名義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即使是當事人沒有時間,想要他人代理的,也需要拿着代理委託書,才能以他人的名義實施一些合法行為,並且一旦代理關係結束,那麼其將不再具有冒用他人名義行事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