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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所有權人承擔責任嗎

冒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所有權人承擔責任嗎
出賣人冒用房屋所有權人名義(如偽造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權人交易等)擅自轉讓房屋,構成無權代理,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房屋所有權人沒有約束力。
但出賣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冒用房屋所有權人名義擅自轉讓房屋,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的,構成表見代理,該代理行為有效,房屋買賣合同對房屋所有權人發生法律效力。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承受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的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買受人信賴出賣人享有代理權的外觀不是由於房屋所有權人的原因導致的,則不構成表見代理,房屋買賣合同對房屋所有權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房屋所有權人無須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