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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股權轉讓協議有沒有法律效益?

我們大家都知道我們在生活中很多的情況都是需要簽訂協議的,這是我們國家的硬性規定,因為協議往往是可以保障我們今後遇到問題的時候的利益。對於股權轉讓也是需要簽訂協議的,有的時候是有陰陽股權的。那麼陰陽股權轉讓協議有沒有法律效益?

陰陽股權轉讓協議有沒有法律效益?

一、股權轉讓陰陽合同概念

陰陽合同並非規範的法律術語,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合同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税收、有效控制合同相對方等為目的,為陽合同;對內的合同則是雙方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一般以書面為主,口頭較為少見),為陰合同。陰陽合同在建設工程領域、二手房交易領域、勞動合同領域、股權轉讓領域大量出現,由此引發的糾紛數不勝數。

股權轉讓“陰陽合同”,是指在企業股權轉讓過程中,提交給工商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合同和反映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股權轉讓合同不一致,以致形成相沖突的兩份甚至多份合同。兩份合同的價款,在股權轉讓中,有可能陽合同較高,也可能陰合同較高。

就企業股權轉讓而言,簽訂陰陽合同最常見的目的是避税(也有迫使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但相對較少)。股權轉讓涉及數項税種,其中最主要的是所得税,通常個人所得税税率為20%,企業所得税的税率為25%,由轉讓方繳納,但很多股權轉讓方對此難以接受,甚至圍繞怎樣避税來設計股權轉讓方案。故常見的是陰合同價格較高,而陽合同價格一般是與轉讓股份股額相對應的註冊資本的數額,即通常所説的平價轉讓。

二、股權轉讓陰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風險

對於陰陽合同效力的認定,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兩個合同都違反《合同法》第52條第2款: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第3款: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第5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兩個合同都無效。

第二種觀點:陰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未違反《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符合合同有效要件,故有效。陽合同是當事人為了規避國家管理,少繳税費而簽訂的,違反了税收徵管法的強制性規定,有損國家利益;而且該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自然無效。

第三種觀點:陰合同、陽合同都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根據。陽合同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照《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依據招投標文件簽訂的施工合同,其為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且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而應為有效。陰合同雖然沒有經過合法程序並在政府部門公開備案,但陽合同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實際履行中也不按照陽合同來執行的,而陰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實際履行中也完全按照此合同的相關條款來執行的。因此,陰陽合同全部有效。

對於第一種觀點而言,若判定兩個合同都無效,顯然違背了民法與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即意思自治。對於第二種觀點,也有欠妥之處:雖然陽合同是當事人為了少繳税款而簽訂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違反了《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但是該合同中的其他條款並沒有違反上述規定,而且也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所以,不能全部否定陽合同的效力,除關於價款條款外,其餘條款應當被認定有效。對於第三種觀點,若不區分任何情形都肯定陰陽合同的效力顯然是不當的,而且該觀點僅在招投標領域有適用的餘地,對於股權轉讓合同,若承認兩個合同都有效,豈不是變向地承認當事人逃税、偷税的行為合法嗎?

所以,以上三種觀點都有欠妥之處,對於陰陽合同的效力的認定要區分不同情況不同對待。那麼就股權轉讓中的陰陽合同而言,應該從幾個方面進行考慮:陰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且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的情形,應該被認定為有效。對於陽合同,如果該合同中除價款條款外的其他條款跟陰合同中的條款沒有實質差別,就應當被認定有效,不能因為價格條款的瑕疵而否認整個合同的效力。因為除陽合同中的價格條款外,兩個合同都符合合同有效的要件。因此,陰合同有效,陽合同除價款條款外的其他條款有效,其他條款可以作為陰合同的佐證。

根據國税函[2009]285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税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税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税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税務機關可參照每股淨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該規定實際認可了簽訂陰陽合同的情況下股權轉讓行為的有效性。因為,假設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陽合同整體無效,則股權變更登記無效,税務機關就無權針對該股權轉讓行為徵税。而税務機關核定徵税,則是對陽合同中股權轉讓價款部分無效的一個確認。這樣不僅遵循了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也可以對濫用合同自由的現象進行規制,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利於促進交易發展,維護交易的穩定。

三、股權轉讓陰陽合同實務對策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根據是否形成糾紛,進入到訴訟階段,將實務對策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如何防止由於陰陽合同而產生糾紛,二是糾紛發生後如何證明、確定真實的交易價格。

1、股權轉讓過程中如何防範由於陰陽合同產生糾紛

作為法律實務工作者,法律服務者,在為服務對象提供股權轉讓服務過程中,儘可能做到讓服務對象根據實際的股權轉讓價格製作陽合同,儘量避免簽訂陰陽合同,這種逾越法律界限的行為是不理智的,往往得不償失,如果出於税務籌劃的需要,確實需要製作陰合同,則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時,股權轉讓當事人應儘可能以合理方式固定下證據以證實,簽訂的哪一份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的價款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以還原股權轉讓的真實價款。一般常用的固定真實意思方式有:

(1)製作備忘錄或會議紀要或補充協議,説明原因,表明確定股權轉讓價款的真實意思;

(2)讓股權轉讓備案協議中價款有利的另一方予以單方書面聲明形式,説明真實價款,並表示放棄備案協議中的股權轉讓價格利益。

2、糾紛發生後如何證明、確定真實的交易價格

從解決處理的幾起股權轉讓糾紛而言,在實務中,法院很少直接根據陽合同來認定股權轉讓的價款,因為工商備案只是股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僅具有公示公信力。在辦理工商變更手續時,工商行政機關會製作相關符合變更手續的格式文本讓相關當事人簽字。只要另一方當事人能夠提出較為有效的證據來證明轉讓價格並不是陽合同所顯示價款,法院一般都按照陰合同來確定價款。所以實務工作者的代理思路、代理工作是否紮實就顯得非常重要。

對於陰陽股權轉讓協議我們是可以從我們國家的政府機關來找到相關的規定的,對於這個問題一般都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我們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協議的時候要注意的問題其實是有很多的,所以説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是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