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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

1.股權轉讓當事人為了達到一定目的而簽署兩份(甚至多份)內容不同的合同稱為“陰陽合同”。一般情況下,對外公開的“陽合同”非當事人真實意思;另一份是僅僅存在於當事人內部的“陰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例如為了規避有關法律法規而提交工商登記的“陽合同”,例如為阻止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簽訂價格不一致的兩份合同。

“陰陽”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

2.在實踐中為工商登記便利或為符合工商部門的格式要求而簽署的兩份不同的合同或簡易版本,如其股權數量、價格等主要條款是完全一致的,不能認為是“陰陽合同”。

3.“陽合同”的法律效力:“陽合同”並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僅僅是為了不正當目的而簽訂的,屬於當事人惡意串通。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規定,該合同是無效的,可申請撤銷。

4.“陰合同”的法律效力:“陰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沒有其他無效因素,一般應認定有效。但對於第三人能否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要具體分析。對於為了工商虛假登記或逃税等規避法律法規中的“陰合同”,不應否認該合同的效力,但要根據合同內容重新登記、補繳税款。對於為了阻止其他股東優先受讓權中的“陰合同”,因為該合同的履行必將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利,其他股東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使該合同歸於無效。:一、“陰陽合同“,是指一個法律事實,當事人之間之籤的其中一個向他人和社會公開的協議,同時還簽訂一個或多個不向他人公開的協議。二、“陰陽合同“效力依法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