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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沒有對價具備法律效力麼?

一、股權轉讓協議沒有對價是否生效?

股權轉讓協議沒有對價具備法律效力麼?

從效果來看,協議書由於缺乏對於價款的約定,而欠缺法律上的約束力。因為一個完整的股權轉讓合同,不但意思表示必須一致,而且要符合交易的本質,應將對價看作合同的要件。沒有對價的合同,要麼存在法律的特別規定,要麼不是一個完整的合同而缺乏法律上的約束力。

股權轉讓協議書雖然能確認雙方當事人轉讓股權的合同關係成立,但是由於欠缺此類合同的必要條款,其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完整的股權轉讓合同,而只能作為出資轉讓的確認文件。因此,不能作為張先生請求趙先生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有效依據。工商機關提供的格式化《出資轉讓協議書》,其名稱容易讓人認為這就是合同本身,而往往因缺乏合同價款的明確約定,在訴訟中不能得到有效支持。

二、股權轉讓協議如何履行?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股權的實際轉讓還有賴於對合同的實際履行。股權的實際轉讓就是股權的交付,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可能依約履行,轉讓方交付股權,接受價款;受讓方支付價款,接受股權。也可能因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的約定,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生效而未實際履行的狀態。受讓方享有交付股權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轉讓方享有收取價款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股權是權利、義務的綜合體,對於財產結構和經營效果都不錯的公司,股權受讓意味着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則意味着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和責任,特別是股東出資不到位、虛假出資、抽逃資金和公司資不抵債時。

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移交股權,具體體現為將股權轉讓的事實及請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正式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為。轉讓方與受讓方權利的交接點是從該通知行為完成之時起。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前,受讓股權的新股東對其股權的處分權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東對外宣稱其為公司股東,應以公司向其發放的股票或出資證明或者股東名冊的登記為依據。而受讓方的主要義務則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價款。

綜上所述,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要符合一定要件,如果雙方在協議裏面沒有約定價格,即沒有對價,則股權轉讓協議存在重大漏洞,應當認定無效。股權轉讓協議重要的內容就是寫清股權轉讓的價格及方式等,如果沒有這個,雙方就無法履行協議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