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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遷房協議有沒有法律效益?

回遷房協議有沒有法律效益?

我們大家都知道我們如果遇到拆遷方面的事情,一般情況下都是會給我們分相應的房產的,對於房產我們一般分到的都是屬於回遷房。有的時候我們是想把我們的回遷房給賣掉,這時候一般都會籤協議。那麼回遷房協議是否有效呢?

只要買賣雙方是經協商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籤訂的回遷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該房屋買賣合同應為合法有效。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產不得轉讓

綜上所述,因為《房地產管理法》只是説明不得轉讓,該條真實的立法意圖不在於禁止轉讓,而在於方便行政管理,不屬於合同效力取締性規範。雖然回遷人未取得房產證,但對該房屋享有準所有權,有權對其所安置的房屋進行處分。在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之前,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當然有權對該債權進行轉讓。  相關知識延伸閲讀:購買回遷房有哪些風險

回遷房,在二手市場上市的回遷房約佔整個二手市場的10%。而這些回遷房總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業主已經持有房產證,另一種是業主只持有回遷協議。

(一)業主已經取得該商品小區的《房產證》。這些回遷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買賣或租賃交易的,因為在二手交易的過程中,《房產證》是房管局認可,並受其監督的。因此有《房產證》的回遷房都是可以正常在交易所過户轉名,這對購買者來説是十分有保障的,不必有其他的擔心。

(二)業主手中只有發展商的回遷協議的,這些房子的業主手中只有發展商的回遷協議的,在做二手交易時是不能在房地產交易所做公證過户和改名的。因為該回遷協議只是業主與發展商之間的私人商業協議,此協議並沒有得到房管局的認可。因此雙方進行交易時,只能是在公證處做公證交易,待《房產證》出來後才能做真正的過户交易。

我們可以看出,對於回遷房協議我們只要是遵守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來進行簽訂的話就是有效的協議,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其實是非常的清楚。因為回遷房在買賣上是有相關的條件的,一般是五年之後才可以進行買賣,所以説我們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