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公司法關於董事長任期的相關規定?
關於在公司工作,對於公司董事的事情想必大家都十分想了解。公司董事換屆的話也對公司的相關章程和人員的調動有所影響,那麼公司法關於董事長任期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下面小編就給大家整理了一下相關知識。
有沒有公司法關於董事長任期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是有任期規定的,任期多長由公司章程作出規定。同時公司法規定,董事任期最長每屆不得超過三年,以防止公司章程對董事任期作過長的規定。這樣限制董事會任期的意義是,能夠定期對董事的能力和業績進行信任投票,予以肯定或者更換,使董事會的組成在新陳代謝中保持活力。董事的任期制度也有利於激勵董事本人增強敬業精神,取得股東的信任。
【解讀】
董事任期是指擔任董事職務的時間限制。根據本條規定,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的職務。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每屆法定任期最高年限為3年,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短於3年的任期。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可以連任的屆數,本法未做規定,公司也可以自己根據本公司的情況,在章程中確定。董事任期屆滿或者辭職,其職責自動終止。但在出現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情形時,如果董事職責自動終止,則董事會將因董事缺額而無法履行職權,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因此,本條要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的職務。原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會不能無故解除董事職務,以維護公司董事會的穩定。但由於股東與董事之間是委託關係,股東會應有權隨時解除董事的職務,且這一規定並不能阻止股東會借“正當理由”解除董事職務。因此,這次公司法修改刪去了這一規定。
也就是説公司法關於董事長任期的相關規定依靠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任期不超過3年,如換屆被連選也可以連任。公司董事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在任職期間有相關違反法律和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則根據相關規定卸任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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