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優先購買權人的權利是什麼?
一、法院拍賣優先購買權人的權利是什麼?
法院拍賣優先購買權人的權利主要有:
(1)優先於其他人購買某項財產(證券、土地等)的權利。如,由於某些法令的規定而不得不把土地出售給國家的賣主,在國家認為這種強行徵購的土地已不再需要時,原賣主享有優先於其他人購買該塊土地的權利;
(2)政府為了公眾利益而優於其他任何人購買某項財產的權利。如,海關為了避免進口報價偏低的商品干擾國內市場,可以不予課税,而直接按申報價格強制收買該項產品。
二、優先購買權的作用
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制度確實能夠帶來巨大的社會利益。但優先購買權制度畢竟觸動了私法制度的根基——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制度,若對其適用不加以嚴格限定,則會使出賣人和第三人之間的買賣關係處於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就會挫傷第三人投資的積極性,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和經濟秩序穩定。因而法律應對優先購買權的適用範圍和行使條件做出嚴格規定,在出賣人、第三人、先買權人之間尋求利益上的平衡點,使其真正能夠發揮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增進交易效率、保護弱勢羣體的作用。
首先,從客體上看,無論是大陸法或英美法,優先購買權一般都以不動產作為客體。但依中國現行法,優先購買權客體亦及於共有的動產。因而對於一些無償使用或者在動產上形成的物的用益關係,或因其為無償使用,或因其標的為動產,價值較低,市場上較易獲得,故無賦予其優先購買權的必要。
其次,從優先購買權的適用範圍看,法律應從上述價值目標出發,對優先購買權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予以明確限定。
再次,對於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條件法律上應做出明確的規定,對於其行使的“同等條件”及“行使期限”法律上應做出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從而減少因行使優先購買權而產生的糾紛。
只有這樣,優先購買權制度才能使保護先買權人特殊利益與鼓勵交易、促進交易安全的價值目標同時實現,才能真正實現立法者對穩定秩序、增進效率、維護公平的追求。
對於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是需要基於法律上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在法院拍賣的過程中,本身就是對相關財產的一種處置行為,所以符合優先購買權的相關人員,是可以按照優先購買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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