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權轉讓優先購買權是指什麼?
公司想要更好的發展往往都會進行重組,但是在重組時會面臨着股權轉讓等問題,如果這個問題解決不好會帶來很多的麻煩,所以最好是瞭解一下公司法,那麼在公司法股權轉讓優先購買權是怎麼解釋的?小編整理了有關的資料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公司法股權轉讓優先購買權是指什麼?
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指股東享有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擬轉讓股權的權利。該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特有的一種法定權利。
公司法之所以規定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有限責任公司的老股東可以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該規定體現了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維護和對老股東對公司貢獻的承認。
二、公司法對股權轉讓是如何規定的?
(一)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
1、內部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外部轉讓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外部轉讓的優先認購權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強制執行過程中股權轉讓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反對股東的股權回購權
1、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2、程序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股權繼承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而且這也是對於老股東以往對公司的貢獻認可。而在轉讓的時候最好是先進性內部轉讓,如果內部不想接收股權,那麼可以進行外部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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