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房屋租賃7.03K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當今世界各國普遍確立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我國也於1999年正式確立了這項法律制度。《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據此規定,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指承租人基於租賃合同,在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在同等條件下可優於其他人購買的權利。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被侵害所喪失的是以同等條件購買租賃房屋的機會,所以實際損失通常是指房屋的差價承租人主張以起訴時的租賃房屋的市場價與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價之間的差價作為賠償的依據,顯然是將擴大的損失也要求出賣人進行賠償,這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因為在承租人得知出租人已將租賃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時候,為防止損失的擴大完全可以立即購買條件相當的房屋,如未採取購買行為,那麼就無權就擴大損失部分向出租人主張賠償。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
一房數租違法嗎?
現在在外地工作,離開家幾千公里,那麼租房子無疑是遠漂的最常見的選擇。但是,由於一些房主將房子交給中間人(中介),非正式代理人沒有尋求正確的利益,一般他們會按照價高所得跟多個租客進行簽約活動。事實上,在租房時,只要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那麼意味着雙方就合同達成一致...
-
房子租賃怎麼防止承租方轉租
律師解答:要經出租人同意。律師解析:民法典規定,承租人轉租房子的,要經出租人同意。而出租人要防止承租人轉租的,可以在合同中載明房子不是轉租,並且約定轉租的違約責任。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
-
申請公租房需要哪些條件
律師解析:申請公租房需要的條件包括:申請人應年滿18週歲,在主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無住房人員、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主城區工作的無住房人...
-
租的房子電器壞了,維修費誰來承擔
律師解析:租的房子電器損壞,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維修費的承擔:一、租賃雙方簽有房屋租賃合同的,按照合同的條款確定責任人並承擔損失,也可由租賃雙方協商解決。二、進行房屋租賃時,雙方可在租賃合同上約定清楚,如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過錯導致的,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