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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股權所有權的標準是什麼

股權3.13W

一、確認股權所有權的標準是什麼

確認股權所有權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訴訟意圖進行的分類:

1、善意之訴。這種情況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權的意思表示主張股權,而被告則列出種種理由反對。例如公司為榨取原告的資金,表面上作出吸收原告為股東的意思表示,而實際上故意不為原告完善股東手續,不承認原告的股東身份。再如公司債權人起訴出資不足的股東,而股東以種種理由否認自己的股東身份。

2、惡意之訴。是指原告通過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自己或其他人的股東身份,以獲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債務。如:掛名股東在發現公司利潤豐厚時,而主張股東身份。

根據法律關係進行分類:

1、內部關係的股權確認之訴,內部關係包括:掛名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隱名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在內部關係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民法上的真實意思主義,探究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並依據該意思對股權進行判斷。

2、外部關係的股權確認之訴。外部關係包括:

第一,因公司的債務引起的公司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關係。

第二,因增資擴股引起的新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係。相對於公司與舊股東或者與發起人之間的內部關係,新股東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關係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商法的表示主義,根據工商登記等對外材料確認股權。

根據原告的類型進行分類:

1、股東提出的確認之訴股東提出確權之訴時,適格的被告應當是公司。

理由:

第一,股權使股東和公司之間法律關係的一個內容,股權指向的義務主體使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訴訟要求確權,就是因為在主張股權使得不到公司的認可。

第二,公司不認可原告股權的意思比較複雜。由於公司使法律擬製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通過特定主體來完成的,這些特定主體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東會決議,可以使控股股東,可以使董事經理等公司高管。

2、公司提出的確認之訴。公司對股東提出確權之訴通常都是在其他訴訟中附帶的提出,作為其他訴訟的前提。對於公司單獨對股東提出的股權確認之訴,必須保持警惕,防止當事人惡意利用訴訟達到其他非法目的。因為公司不承認被告的股東資格,公司只需要作出不承認的意思就足以達到目的,根本不需要提出訴訟。如果是承認被告的股東身份,更無需通過訴訟再確認一遍。

3、公司債權人對股東提出的確權之訴。當公司對債權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如果公司的股東沒有出資或者出資不足時,則債權人有權對股東提起訴訟,要求股東在出資範圍內公司承擔清償連帶。當股東濫用有限或者法人資格時,公司債權人有權對股東直索。

二、公司股權確認糾紛如何處理

1、有限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受讓人受讓股權之後,公司未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或者未將其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簽發記載義務。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後,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交付義務。

通過證券交易市場購買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為股東者,其股東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其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司股權確認如何判斷

如何判斷確認公司股權的證據和標準公司股權確認糾紛是指公司股東、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間對公司的股東資格身份和持股比例產生爭議,從而要求人民法院對公司上述爭議進行裁判而發生的糾紛。

依照我國公司法》規定,成立公司應由股東簽訂協議,足額出資,經工商部門批准登記,才能説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因此,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會有許多法律文件對公司的股東身份、持股比例進行明確,成為公司股權確認的主要證據,如公司股東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股東會會議紀要、公司經營過程中形成的決議文件、公司股東名冊、工商部門登記文件等,這些都可作為判斷是否享有公司股權的證據。

至於司法裁判標準,也從過去只以工商部門登記文件為準的原則過渡到現今的內外有別的原則,也就是説在審查標準上不再一律以工商部門登記中註明的股東作為確認股權歸屬的標準,而是從形式上的審查到實質上的認定,如果公司的股權確認不牽涉糾紛當事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法院會對上述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再根據案查明的事實作出裁判;如果牽涉第三人,則會從維護社會交易穩定和公平原則出發,以工商登記部門的文件為準作出判決以維護第三人的合理信賴利益。

最後,股份制是公司管理的一種制度,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它滿足了公司對發展和管理的需要,同時也為公司的內部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股份制是企業的資本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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