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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國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個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份額;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