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是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時,它的意思是説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我國新出台的《公司法》中也對這個事情做出了規定:當一家公司經營出現問題,需要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的時候,其他的股東們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這樣一個優待。
《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什麼?
實踐中關於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爭議很多,但是優先權制度本身就是對其他股東的一種救濟權,其意義在於保護股東的權益和保障公司的穩定。下面就以作者認為相對重要的一些問題進行討論。
(一)如何理解“同等條件”的問題
股東行使優先權是在 “同等條件”下的優先。
(二)優先權能否部分行使的問題
就股東能否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問題,儘管理論界爭執激烈,但是修訂後的《公司法》仍然沒有作出反應。
優先購買權在我們國家是規定在《公司法》當中的,《公司法》第71條明確説明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是可以相互轉讓公司股權的,並且在同等條件之下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這裏的同等條件是規定非常嚴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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