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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解釋有哪些內容?

一、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解釋有哪些內容?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解釋有哪些內容?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其它內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4、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5、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6、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7、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8、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

綜上所述,違反管理秩序,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作出決定前,應當告知處罰決定的事實,違法事實確鑿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