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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協議離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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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協議離婚的條件

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夫妻雙方結束婚姻關係採用協議離婚的方式比較方便快捷。因此在實踐中,選擇協議方式離婚的夫妻是很多。並不是對任何夫妻都是可以協議方式離婚。在具體申請協議離婚時會受到一些條件的限制。那麼,可以申請協議離婚的條件是什麼呢?本站網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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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申請的條件及其審查內容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一規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便卻規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以下是受理協議離婚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