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律師查閲複製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新刑訴法律師查閲複製寫入規定,給了律師更多更大的權力,能夠讓律師更好的為其當事人進行服務。本文將會詳細的説明,新刑事訴訟法規中,允許律師查閲複製的規定具體內容有哪些,讓大家更好的瞭解規定的內容,更好的遵守和運用這些法律。
新刑訴法律師查閲複製規定的具體內容
新刑事訴訟法擴大了辯護律師的閲卷範圍,規定辯護律師自移送審查起訴後可查閲、複製本案的卷宗材料而不再僅限於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從而為律師及時瞭解全案事實,掌握全案證據提供了便利,為律師高效、便捷行使辯護權提供了保障。
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有關案件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對於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根據上述條文,分析得知:
1、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也就是説,律師在案件到了檢察院後,就可以查閲、複製所有的“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如此規定,有利於律師及早了解指控所依託的證據體系,有充分時間去應對。新刑訴法的這一規定使律師能更有效地行使辯護權。
2、確立了律師申請調取未提交的有利證據的權利。即“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綜上所述,新的刑訴法律師查閲複製給了律師更大的權限,可以讓律師更好掌握和了解已有證據,做好更充分的準備,有利於律師更好的行使其辯護權,也為每一位公民提供了更好更公平的法律支持和援助,同時也讓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變的更為透明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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