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只有夫妻一方名字離婚的時候如何處理?
一直以來,我們國家關於離婚的時候,房產的分割問題都是比較頭疼的,因為離婚房產分割,它是存在着多種多樣特殊的情況,比如説有的是父母出資購買的,有的是一方出,首付,另外一方進行共同還貸的情況,所以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房產證只有夫妻一方名字離婚的時候如何處理?
一、房產證只有夫妻一方名字離婚的時候如何處理?
婚後購買財產,加不加你名字都屬於共同財產。如果你不放心,可以到房管局辦理加名手續。
帶上你們的結婚證,户口本,身份證到房產局交易中心辦理一張房產證共有權證。沒有什麼契税。只有工本費,需要交登記費: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宗,權證工本費10元;配圖費40元;登報公告費136元(婚後購買的免公告);税費按市地税局核定標準徵收。如果房屋處於抵押貸款狀態,則須先將房屋貸款還清,或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否則無法辦理。
二、房產證只寫一方的名字離婚時如何處理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在產權證上只寫明瞭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雙方有書面約定的,原則上按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無論誰出資購買的房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因為產權證上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財產,產權的所有人都是夫妻雙方。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在產權證上只寫明瞭其子女的名字,要明確該項不動產的所有權,就只能依據產權證上寫明的產權人來判斷。也就是説,該房產證上寫的所有人是其子女。在離婚時,夫妻不能把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3)如果在產權證上只寫夫妻一方和其子女的名字,那麼,夫妻中的一方與其子女就成為該項房產的共同所有人。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房產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按有關規定進程分割。但對於屬於其子女的那一部分房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其子女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屬於婚後購買的房屋的話,那麼不管是一方的姓名,還是兩方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如果是婚前購買的房屋的話,那麼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除此之外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具體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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