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是否為共有房產
一、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是否為共有房產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財產,無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或有哪一方保管,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此,如果符合第十七條之規定,即使房產證只寫一方的名字,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屬於個人房產的情形
1、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已取得房屋產權證並還清全部貸款的,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以還清全部貸款,但結婚後方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仍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並非投資經營行為,屬於一方婚前財產的轉化,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4、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5、個人婚前購買的房改房,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屬於一方婚前財產,離婚時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6、一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雙方無相反約定,該房屋屬於個人婚前財產,應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
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僅憑房產證上的名字並不能完全的斷定房產的歸屬問題,除了開頭提到的是結婚以後兩個人共同購買的,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婚前男方或者女方全額購買,且房產證上只有出資人自己的名字,類似於這種房產並不會因為結婚就自動變為共有房產的。因此,判定房子是否為共有房產不完全取決於房產證的名字。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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