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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税納税細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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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門生活中有很多事情是需要納税的,比如工資納税、糧食納税和房產納税等。作為納税人,納税是我們的義務,我們必須要盡到。如果不及時納税,那麼就是逃税,是違法我國法律的,是要受到相關懲罰的,所以,作為一民良好市民,納税無可避免。當然,不同的項目納税標準不同,本站就將在本文中為大家介紹城市房地產税的納税細則有哪些。

城市房地產税納税細則有哪些?

(一)納税人

1.城市房地產税的納税義務人為在我國境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以及華僑、港澳台同胞。

2.對於中方出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出資,在城市房地產税徵税範圍內聯合建房的,為便於徵管,暫對出資方在使用年限內比照房屋產權人就其分得的部分徵收城市房地產税。

3.對於中方以房產入股,外方以資金入股合辦企業的,如果該房屋的產權已過户到外商投資企業,則對外商投資企業徵收房地產税。如果房屋產權尚未過户到外商投資企業,但房產已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入賬,則對外商投資企業視同產權所有人徵收城市房地產税。

4.產權人不在當地的,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為繳納城市房地產税。

(二)計税依據

納税人的房產無論自用還是出租都以房產原值為計税依據,計算繳納城市房地產税。

納税人無法向税務機關提供應税房產原始價值的房產或房產原值明顯偏低的房產,按照新修訂《無原值房產計税價值核定辦法》進行核定。

(三)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1.對納税人新建或購買的房產,應自建成驗收或購買的次月起徵收城市房地產税。

2.對涉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建成的商品房,僅對售出前使用(含出租、出借)部分徵收城市房地產税,停止使用(含出租、出借)期間,不徵收城市房地產税。

涉外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和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繳納城市房地產税。

(四)納税申報期限

城市房地產税全年税額分兩次繳納,納税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為簡化徵管程序,在納税人自願的原則下,對城市房地產税年應納税額在50萬元以下的納税人,經核定,地方税務機關可在每年4月份的徵期中一次徵收其全年應納税款。

(五)納税申報地點

1.納税人有營業機構的,在獨立核算的營業機構所在地納税,無營業機構的在房產所在地納税。

2. 外省市在本市的營業單位應納税的房產,不論其獨立核算單位的地點是否在本市範圍內均應在本市繳納房產税

(六)繳税時間

繳税時間:4月1日-4月15日,10月1日-10月15日

以上的介紹就是關於城市房地產税的納税細則,詳細大家通過介紹也都有所瞭解了,也希望以上的內容能夠為大家提供幫助。納税既然作為我們每個人應盡的義務,我們就應該認真執行,只有盡了自己應盡的義務,我們才能夠享受到該有的權利,義務與權利是向對應的。當然,如果大家還有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也歡迎大家隨時向本站網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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