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房產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哪些?
湖南房產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哪些?
這份施行細則是從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
1、房產税在城市(包括郊區)、縣城、建制鎮和符合國務院規定建制鎮標準但尚未建鎮的工礦區徵收。
2、應税房屋的房產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扣除20%後的餘值計算。以後各徵税年度,除新建、擴建、部分拆除、毀損等原因變動原值外,不再變動計税基數。房產原值不清或者原值不實的,由主管地方税務機關參照同類房屋核定。
3、新建、擴建房屋從竣工驗收(包括未驗收已使用)時起徵税;舊房從調入的次月起徵税。拆除、毀損或者調出房屋,從拆除、毀損或者調出的次月起停止徵税。
4、除《條例》規定免徵房產税的房屋外,下列房屋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税:
(1)、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舉辦學校、醫院、敬老院、幼兒園、託兒所自用的房屋免徵房產税;
(2)、安置殘疾人佔總人數35%以上的社會福利工廠自用的房屋免徵房產税;
(3)、企業租給職工的住宅暫減徵50%的房產税。
前款所列免税單位以及《條例》所列免税單位自辦工業、商業、服務業使用的房屋或者出租的房屋,應當繳納房產税。
5、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税務機關按照税收減免管理權限審查批准,酌情減徵房產税。
6、房產税納税期限:
(1)、以房產餘值計徵的,分季(定於3月、6月、9月、12月)繳納;
(2)、以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按月繳納。
7、納税人應當依照地方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將房屋的座落、構造、面積、用途和房產原值或者租金收入情況,據實向主管地方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登記。
納税人變更住址,轉移房屋產權,或者新建、擴建、拆除、毀損房屋使計税基數發生變更的,應當從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方税務機關申報登記。
8、房產税向房產所在地地方税務機關繳納。
但是由於各個地方的房產税幾乎每年都會進行着小幅的改動,所以具體的情況,還需要到當地的相關部門進行了解。瞭解了房產税暫行條例,也就對國家給予我們的優惠政策有了一定的瞭解,相信在購房時也就會更加理智的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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