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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工程合同糾紛有什麼證據

一、物業工程合同糾紛有什麼證據

物業工程合同糾紛有什麼證據

物業合同糾紛需要提交的證據有:(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二、物業公司承擔的舉證責任規定是什麼

一般來説物業公司應承擔的舉證責任是:

(1)小區內治安狀況的總體情況。總體情況良好,可以證明物業公司在履行安保義務上是沒有過錯的。如果總體情況不好,正如前文所述,經常有打架鬥毆,失竊失盜現象發生,就可以認定物業公司有過錯。

(2)各種制度是否健全及遵守情況。

(3)必要的設施、措施及配備的相關人員的情況。比如,小區與外界通道是否設置了門衞及值班記錄,值班記錄主要用以證明有人值守。從常理講,要求門衞對所有進出人員進行登記是不可能的。

(4)在主通道及統一停車車位或車庫周圍設置的防範措施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如夜間巡邏、電子監控設施、單獨的值班室及值班人員等等。防範程度應當與業主支付的服務費對等。正如不能要求豪華賓館與一般招待所對住宿顧客的人身、財物的安保注意義務是一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總的來説,如果物業合同出現糾紛,需要及時解決。如果處理不好,那麼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前提是必須收集相關證據,而且這個證據必須與案件有關,才能得到法院的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