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違約解除合同應該支付多少違約金
一、承租人違約解除合同應該支付多少違約金?
承租人違約解除合同應該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沒有規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的標準,都是房屋租賃雙方自行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二、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2)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3)因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以致承租人無法對標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賃權的。
三、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 些?
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9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7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可以在法定條件下單方面的解除租賃合同,類似於房子的質量有嚴重問題的,但是,直接違約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話,承租人就應該做好承擔的違約責任的心理準備,如果租房子的時候有交押金,通常都是押金充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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