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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場地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很多人為了營利,租賃場地開設營業場所。租賃場地時需要雙方簽署場地租賃合同合同的簽署規定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簽署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那麼,場地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處理?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為大家解答疑惑。

一、場地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一)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訴僅要求承租人償付所欠租金並支付滯納金的,法院一般應予支持,滯納金按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若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標準過高而顯失公平,應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標準(日萬分之四)確定承租人應付之滯納金。

(二)合同解除時有關問題的實體處理

1、如承租人欠租超過合同約定期限,合同應予解除;合同未約定期限的,欠租達三個月以上,合同亦應解除。

2、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的,房屋可先行交還給出租人。承租人對房屋有裝修的,可待評估單位評估完結後交還;未進行裝修的,逕行交付。

3、承租人對場地有裝修時,對裝修的處理。合同有約定按約定處理;合同未約定的,能拆除的動產部分由承租人拆走,不能拆除的固定裝修,對出租人可用部分予以評估折舊,由出租人酌情承頂,給予承租人相應補償。對於不能承頂部分造成的損失,因承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的,裝修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因出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的,裝修損失由出租人承擔;雙方均有過錯的,由雙方按過錯大小分別承擔。

4、因承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時的違約賠償問題。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是:

(1)所欠租金及其它費用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即滯納金);

(2)簽約時所交租賃定金由出租人沒收;

(3)當上述違約金及租賃定金不足以彌補出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損失時,承租人還應向出租人另行支付損失賠償金。

5、因出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時的違約賠償問題。出租人應向承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是:

(1)向承租人雙倍返還租賃定金;

(2)賠償承租人的裝修損失;

(3)當上述仍不足以彌補承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損失時,出租人還應另行向承租人支付損失賠償。

二、最長可以籤多久的租賃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是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權,是承租人為使用租賃物而滿足自己生活或經營的需要的。承租人並不想長期佔用租賃物,因為這種使用權是以支付租金為代價的,當承租人達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後,需要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這裏就有個租賃期限的問題。租賃期限的長短由當事人根據其使用租賃物的目的和租賃物的性質自主決定。應當説租賃期太長並不利於當事人權利的實現。因為客觀情況總是在不斷變化的,特別是不動產,其價格可能會因一個國家的經濟形勢變化而大起大落。

很多國家的法律都對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作出限制。例如,日本民法規定,租賃契約的存續期間不得超過20年,如果所訂租賃契約比這個期間長的,要縮短為20年。意大利民法典規定,租賃不得超過30年,如果約定期間超過30年或者永久的,則將被減至30年。德國也規定30年。我國台灣地區“民法”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我國合同法借鑑了這些規定,考慮到我國正處在一個市場經濟的建立過程中,經濟發展很快,變化也很快,為了更有效地保護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對租賃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的規定。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在確定租賃期限長短時,總是要根據租賃物的性質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來確定的。在動產租賃中,租賃期限是比較短的,一般都是臨時使用。例如,租賃汽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汽車的使用壽命是10年,雙方當事人不可能約定一個租賃期為20年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較長的是不動產租賃即房屋租賃。在房屋租賃中,用於承租人居住需要和用於商業性租賃是不一樣的。一般講用於居住租賃的承租人希望租期長一些,使這種租賃關係相對穩定一些。商業租賃中、在訂立合同時房屋的租價比較低的情況下,承租人就希望將租賃期限訂的長一些,租金固定下來;在房屋的租價偏高的時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訂得長一些,這樣就能保證其得到更多的租金。當雙方當事人不能自己尋找一個公平的交叉點時,法律總是要在利益雙方中找出平衡點的。這也是規定最高租賃期限的一個目的。

綜上所述,租賃場地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部分無效。租賃場地只是租賃場地的使用權,場地的所有錢歸屬於國家和集體。場地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處理?合同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的違約條款協商處理,也可以上法院訴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