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到期存在糾紛,裝修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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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出現了裝修糾紛應該如何解決呢?雙方到底誰需要負責任?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的資料,對此問題進行解答。那麼,小編將在下文對“租賃合同到期存在糾紛,裝修糾紛怎麼處理?”這一問題進行詳細解答。
一、關於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後的裝修費用處理問題:
1、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2、如果合同對房屋出租後的用途有明確約定,裝修是一種必需,且裝修時出租方既不阻攔,也未在合同期內提出異議,應視為對承租方裝修行為的同意或默許。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添附,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的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4、承租的店面房經過裝修,裝修物的所有權歸承租方,而房屋的所有權仍歸出租方,兩者可以辨別,但已連為一體,不可分割。若強行將裝修物拆除,則會造成財產上的損失。可見裝修物的性質系民法理論中的附合,系添附行為的一種,即將不同所有人的物緊密結合起來,成為一個新物。其特點在於所有人的物雖可區分,但難以分離。
5、裝修系動產附合於不動產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從物的原則,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裝修物的所有權應由不動產人即出租人取得。然而確定添附物歸屬後,必然會產生受益一方對受損一方的經濟補償問題。
6、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補償應滿足兩個前提:一、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裝修行為明確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對;二、房屋因裝修而增值,且在租賃關係結束後,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裝修物的所有權,應當補償承租方所支出的裝修費用,但不應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7、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側重強調承租人有保持租賃物原狀的義務,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對承租人的費用返還請求該條並無規定。本着最大限度發揮裝修物價值的原則及公平原則,對裝修物補償的問題,應當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執行。
裝修糾紛怎麼處理?”這一問題的詳細解答,根據相關法律法條,可以結合自己的世紀情況進行權益的維護。在裝修糾紛中明確雙方的情況,再進行維權。希望以上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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