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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1、出租人須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出資購買租賃物。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不同於租賃合同的一個重要特點。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現有的財物出租,或者根據自己的意願購買財物用於出租。而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出資購買出租的財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賃物的價值,即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從而達到融資的效果。正是從這一意義上,這種合同被冠以“融資”的稱號。

2、出租人須將購買的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雖然須向第三人購買標的物,但其購買的直接目的是為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為了自己使用。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買賣行為不同於買賣合同之處。

3、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對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為使用收益,並須支付租金。也正是在這種意義上,該種合同的名稱中含有“租賃”一詞。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關於融資租賃合同訴訟時效的規定如下:

1、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欠付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租賃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每一筆租金支付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都是從租賃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的。

三、融資租賃合同的印花税是多少?

明確了融資租賃合同按“借款合同”税目徵收印花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財税144號)第一條的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税率計税貼花。

同時該通知的第二條規定: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税。需要強調的是該條款只針對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的購買行為,即承租方與出售方為同一主體時,方可適用該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兩年的時間,也就是説在訴訟之後的兩年有效期內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追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的。同時融資租賃合同也是需要繳納一定的印花税的,印花税的税率是按照萬分之五進行繳納的。

標籤:合同 租賃 融資